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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全省交通运输行业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细则》《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防汛应急预案》《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河南省区域内由省人民政府牵头处置,需省交通运输厅参与或独立处置的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黄河干流及沁河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常备不懈、保障急需,规范有序、协调联动”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预案是《河南省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下的专项应急预案,是省交通运输厅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
本预案向上衔接《河南省防汛应急预案》和《河南省抗旱应急预案》,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向下衔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直属相关单位有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厅防指)由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任指挥长,分管安全应急的副厅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长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任命其他厅领导为副指挥长,厅二级巡视员、安全总监、厅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厅防指职责:
(1)统一领导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水旱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厅应急响应。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指令批示和其他要求,组织制定具体交通运输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3)及时掌握全省水旱灾情信息,统筹指挥全省交通运输行业防汛抗旱工作,研究、决定、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4)明确厅防指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责任,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落实情况。
(5)根据灾情变化趋势,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应急保障力量。
(6)当发生重大水毁等灾情或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及时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交通运输部,请求支援。
(7)严格落实汛期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8)承办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防指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指挥部领导、成员及职责进行调整,在每年汛期前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应急办职责:
(1)负责落实厅防指指令批示。
(2)具体承担防汛抗旱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组织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修订、演练与评估。
(4)负责信息接收、处理、核实、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6)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资金的落实和装备损毁的赔、补偿工作。
(7)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防指成员单位:厅办公室、厅政策研究室、厅法规处、厅综合规划处、厅财务审计处、厅人事教育处、厅建设管理处、厅运输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厅应急办)、厅科技处、厅执法监督局、厅机关党委、省交通工会、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站、省交通工程定额站、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省交通通信中心、省邮政安全发展中心、河南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救援中心、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交通技师学校、厅机关服务中心等。
厅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厅办公室:协助厅防指做好防汛抗旱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厅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记录;发生水旱灾害时,按照程序向厅防指报告;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厅政策研究室: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相关政策支持;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舆情收集工作;负责甄别舆情信息,研判舆情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协助厅防指做好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厅法规处: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负责防汛抗旱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4)厅综合规划处: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设施毁损修复计划;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5)厅财务审计处:负责防汛抗旱资金落实,及时足额拨付公路水路设施毁损修复资金;根据上级指令,免征公路水路防汛抗旱应急运输通行费;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6)厅人事教育处:配合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7)厅建设管理处: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在建项目的防汛抗旱应急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毁损修复工作;督促公路水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储备应急物资,强化应急演练;负责开展汛期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厅运输管理处:指导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市、县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应急运输队伍;监督指导抢险救灾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监督指导汛期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9)厅安全监督处:负责落实厅防指指令批示;具体承担防汛抗旱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厅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修订、演练与评估;负责信息接收、处理、核实、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人员运输;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资金的落实和装备损毁的赔、补偿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技术攻关项目研究;负责拟定应急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厅执法监督局:参与交通管制的组织协调工作;保障防汛抗旱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开辟绿色通道;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厅机关党委:指导厅属各单位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13)省交通工会:负责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投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权益;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参与伤亡职工家属的慰问、抚恤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14)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普通公路和水路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干线公路抢修保通等工作;负责重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出行信息服务,组织实施普通公路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运营船舶、浮桥和航道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市、县公路水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普通公路和水路防汛抗旱抢险队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完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组织省级抢险救援船舶、队伍的组建;负责水上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存在防汛隐患、排水不畅、地质灾害的路段和内河水路、港口进行排查和预防性整治;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15)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承担道路运输防汛抗旱应急保障事务性工作;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及应急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等应急力量储备相关工作;配合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16)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单位路桥的防汛抗旱工作,完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灾情发生时,负责集团所属单位水毁交通设施的抢修重建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17)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站:配合开展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的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配合开展汛期公路水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信息上报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18)省交通工程定额站:负责灾后重建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19)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负责高速公路防汛抗旱工作,承担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出行信息服务和应急处置的协调工作;协调指导高速公路塌方、泥石流、路基缺口、桥梁水毁等情况的抢修;负责为防汛抗旱车辆提供高速通行绿色通道,按照规定免征通行费;负责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指导工作,指导对高速公路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排查治理;督促指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抢险队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完善防汛抗旱预案;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0)省交通通信中心:负责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为防汛抗旱现场提供通信技术支持和保障支援;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1)省邮政安全发展中心:配合全省邮政业安全和应急管理体系的组织建设、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开展全省邮政业重大突发事件的统筹调度、协调疏导、调查处置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河南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公路抢险救援装备、物资、器材、设施设备的更新、维护和管养,根据上级要求及时调动设施设备进行抢险救灾;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河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配合厅防指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本校防汛抗旱措施的实施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4)河南交通技师学校:配合厅防指做好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本校防汛抗旱措施的实施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5)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厅机关综合办公楼的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辖区政府有关要求,落实防汛抗旱措施;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厅防指设综合协调组、普通公路和水路抢险救援组、高速公路抢险救援组、道路运输保障和抢险救援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等6个工作组。
2.4.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厅应急办负责人
成员:厅办公室、厅政策研究室、厅法规处、厅综合规划处、厅财务审计处、厅人事教育处、厅建设管理处、厅运输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厅科技处、厅执法监督局、厅机关党委、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省交通通信中心、河南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救援中心等厅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
职责: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水旱灾害应急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厅防指要求,统一向上级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综合协调交通运输系统抢险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4.2 普通公路和水路抢险救援组
组长: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人
成员:厅建设管理处、厅执法监督局、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河南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救援中心等厅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普通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指挥、抢险救援、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组织拟定保通、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上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防汛工作;协调紧急抢险、物资运输和撤离人员所需船舶;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 高速公路抢险救援组
组长: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负责人
成员:厅建设管理处、厅执法监督局、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河南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救援中心等厅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高速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指挥、抢险救援、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组织拟定保通、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4.4 道路运输保障和抢险救援组
组长: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人
成员:厅运输管理处、厅执法监督局、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河南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救援中心等厅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运输,确保受灾人员的疏散和安全撤离;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组织或配合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指导道路运输、城市客运等重点领域的抢险救灾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4.5 宣传报道组
组长:厅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成员:厅办公室、厅法规处、厅建设管理处、厅运输管理处、厅安全监督处、厅执法监督局、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等厅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害的宣传报道、舆情收集工作;负责甄别舆情信息,研判舆情风险,提出应对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负责积水严重路段、公路绕行方案等信息播发;负责防汛抗旱知识的宣传普及;在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履行新闻发言人职责,开展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4.6 恢复重建组
组长:厅建设管理处负责人
成员:厅综合规划处、厅财务审计处、省交通工会、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省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站、省交通工程定额站、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等厅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
职责:负责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维护职工权益;负责抚恤、慰问工作;承办厅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厅防指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前方工作指导组,指导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前方工作指导组组长、副组长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
根据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需要,厅防指从厅应急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省交通运输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防汛抗旱工作,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以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为主体、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补充的应急救援队伍保障机制。
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河南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同时发挥道路运输企业、建设施工企业、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地铁运营单位和普通公路管理养护单位、水上救援队等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
应急办加强与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联系,适时组织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应急协同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计辖区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信息,并建立台账。
省交通运输厅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能力建设、抢险救援指挥调动、救援队伍行动保障和补偿、救援物资调用和运送保障等。
省级依托河南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救援中心,储备防汛排涝、大型挖掘、道路抢险、应急桥梁等应急装备,其他专业装备由厅属各业务分管单位结合应急需要,指导行业配备。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自行储备或依托社会力量保障突发事件应急装备物资。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掌握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建立台账。
应急办完善交通运输行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与省防指的衔接,及时接收、分析暴雨预警、河流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地质灾害预警、蓄滞洪区预警、城市内涝灾害预警、干旱预警等水旱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按照可能发生水旱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信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分级标准参照负有预警职责部门的预警分级标准确定。
当接到暴雨预警、河流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地质灾害预警、蓄滞洪区预警、城市内涝灾害预警等水旱灾害风险预警、干旱预警信息后,由应急办对风险进行研判,视情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发预警警报,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厅防指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原则,把水旱灾害防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在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有力行动,为可能发生的灾害做好充足准备。当达到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迅速从战备状态转向战时状态;当有关预警解除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平稳有序恢复。
厅防指根据省防指指令、水旱灾害风险预警信息,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研判情况,研究部署预警响应措施。在灾害发生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趋势研判。应急办组织召开厅防指成员会议,汇总分析预警、险情等信息,分析交通运输行业受灾风险,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研究部署防范措施。
(2)视频会商调度。当研判灾害可能性较大时,应急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视频会商会议,安排部署灾害防御措施。
(3)印发防灾通知。根据灾害预警及会商调度情况,厅防指及时向相关单位印发预警响应的工作通知。
(4)派出前方工作指导组。厅防指调派相关人员组成工作指导组,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指导、督促灾害防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5)响应准备。相关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应急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相关单位要加大防汛检查频次,视情自主采取“停、关、撤”等措施,全面做好灾害防范应对;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将应急队伍、物资前置到灾害高风险地区或防灾关键部位;在相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厅直属相关单位向应急办提出支援请求时,由应急办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6)其他必要的突发事件防范措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相关单位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或通过媒体、网络舆论等途径了解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核实、研判信息,并向厅行政值班室报告。对于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必须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其他等级突发事件,必须1小时内书面报告。厅行政值班室按照相关报告程序,分别向厅领导、省委、省政府值班室和交通运输部应急办报告。书面报告均须有报送单位负责人或值班领导签字,信息报出后必须进行电话确认。
厅行政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0371-87166058
传真:0371-87166057
信息报告坚持“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原则,应包括以下要素: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
(2)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以及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
(3)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经济损失情况、交通基础设施损毁情况。
(4)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省交通运输厅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急响应启动一般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由应急办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经厅防指研判后,由指挥长签发启动Ⅰ、Ⅱ级响应,由副指挥长签发启动Ⅲ、Ⅳ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当达到下列条件,或省防指启动防汛(抗旱)Ⅳ级响应,或交通运输部启动有关防汛(抗旱)Ⅳ级响应,或相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相关单位请求时,按照响应启动程序,启动Ⅳ级响应。
(1)因汛期强降雨或极端降雨,部分公路积水,造成交通拥堵等灾情。
(2)个别省辖市旅客运输枢纽、服务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面积积水,造成运营秩序紊乱;个别省辖市发生内涝,积水导致城市交通受阻。
(3)泥石流、塌方、山洪、滑坡等导致干线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阻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黄河干流,淮河、长江、海河流域堤防出现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通航河流、库区超过警戒水位。
(5)因连续干旱,2个及以上省辖市发生轻度干旱;部分通航航道、库区临近最低水位线。
6.3.2 响应行动
(1)厅防指发布交通运输行业启动防汛(抗旱)Ⅳ级响应的通知。
(2)应急办主任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研判灾情,视情连线相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了解现场情况。
(3)应急办及时接收省气象局每日8时、14时、20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省水利厅每日8时、14时、20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省自然资源厅每日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
(4)厅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受灾害影响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日17时向厅防指报告应急工作信息;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5)应急办每日18时向省防指和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上报应急工作信息;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6.4.1 启动条件
当达到下列条件,或省防指启动防汛(抗旱)Ⅲ级响应,或交通运输部启动有关防汛(抗旱)Ⅲ级响应,或相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相关单位请求时,按照响应启动程序,启动Ⅲ级响应。
(1)因汛期强降雨或极端降雨,部分公路较大面积水,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等灾情。
(2)多个省辖市旅客运输枢纽、服务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较大面积积水,造成运营紊乱;多个省辖市发生内涝,积水导致城市交通受阻。
(3)泥石流、塌方、山洪、滑坡等导致干线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阻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黄河干流,淮河、长江、海河流域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大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溃坝。
(5)因连续干旱,多个省辖市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部分通航航道断行或严重堵塞。
6.4.2 响应行动
(1)厅防指发布交通运输行业启动防汛(抗旱)Ⅲ级响应的通知。
(2)应急办主任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研判灾情,视情连线相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了解现场情况。
(3)厅防指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前方工作指导组。
(4)应急办及时接收省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省水利厅每3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省自然资源厅每日8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
(5)厅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受灾害影响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日17时向厅防指报告应急工作信息;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应急办每日18时向省防指和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上报应急工作信息;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7)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6.5.1 启动条件
当达到下列条件,或省防指启动防汛(抗旱)Ⅱ级响应,或交通运输部启动有关防汛(抗旱)Ⅱ级响应,或相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相关单位请求时,按照响应启动程序,启动Ⅱ级响应。
(1)因汛期强降雨或极端降雨,部分公路出现大面积积水,造成国省干线中断等灾情。
(2)个别省辖市旅客运输枢纽、服务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面积积水,造成运营中断;个别省辖市发生内涝,积水导致城市交通瘫痪;地铁运行安全受到影响。
(3)泥石流、塌方、山洪、滑坡等导致干线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阻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黄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淮河、长江、海河流域发生大洪水,一般大中水库发生溃坝。
(5)个别省辖市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省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6.5.2 响应行动
(1)厅防指发布交通运输行业启动防汛(抗旱)Ⅱ级响应的通知。
(2)厅防指成立工作组,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
(3)指挥长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安排部署防汛抗旱事宜,并视情连线相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了解现场情况。
(4)厅防指派出前方工作指导组,指导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救援力量,按照省防指和厅防指相关指令,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6)应急办及时接收省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省水利厅每3小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省自然资源厅每日8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
(7)厅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受灾害影响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日7时、17时向厅防指报告应急工作信息;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应急办每日18时向省防指和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上报应急工作信息;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9)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6.6.1 启动条件
当达到下列条件,或省防指启动防汛(抗旱)Ⅰ级响应,或交通运输部启动有关防汛(抗旱)Ⅰ级响应,或相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直属相关单位请求时,按照响应启动程序,启动Ⅰ级响应。
(1)因强降雨或极端降雨,多条公路出现大面积积水,造成国省干线大范围中断等灾情。
(2)多个省辖市旅客运输枢纽、服务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大面积积水,造成运营中断;多个省辖市发生内涝,积水导致城市交通瘫痪;地铁运行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3)泥石流、塌方、山洪、滑坡等导致干线公路遭受破坏,造成交通阻断,经抢修24小时以上无法恢复通车。
(4)黄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重点大型水库发生溃坝;淮河、海河、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5)多个省辖市发生特大干旱。
6.6.2 响应行动
(1)厅防指发布交通运输行业启动防汛(抗旱)Ⅰ级响应的通知。
(2)厅防指成立工作组,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
(3)指挥长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安排部署防汛抗旱事宜,并连线相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了解现场情况。
(4)厅防指派出前方工作指导组,指导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应急救援力量,按照省防指和厅防指相关指令,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6)应急办及时接收省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省水利厅洪水预报结果,省自然资源厅每日8时、14时、18时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
(7)厅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受灾害影响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日7时、13时、17时向厅防指报告应急工作信息;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应急办每日18时向省防指和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上报应急工作信息;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9)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厅防指根据省防指应急响应等级、交通运输部水旱灾害相关应急响应等级、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其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应急办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恢复重建组组织厅属各业务分管单位,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受灾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交通运输行业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完成后,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对交通运输行业水旱灾害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处置过程、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恢复重建组组织厅属各业务分管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统计交通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制定灾后恢复计划,并及时组织修复损毁的交通基础设施。
本预案由应急办负责管理,及时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订完善。
预案修订工作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应急办组织本预案相关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可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汛前至少培训一次。培训要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地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为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增强各单位对应急职责和应急处置流程的掌握,检查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准备情况,提高从业人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等灾害应对能力,各行业管理单位要组织开展常态化演练。
演练结束后,由演练主办单位组织各参演单位召开演练评估会并编制评估报告,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
本预案由厅应急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豫交文〔2020〕22号)、《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黄河防汛应急保障预案》(豫交明电〔2020〕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件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格式
附件3:应急响应启动通知格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参考)
年 月 日 时 分接 (信息来源) 报告。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市 县(具体场所)处发生 事件,造成事件的原因是(描述事件起因) 。截至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物损失等情况,以及被困人员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量、财物损失等相关情况) 。
(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以及(是否向公安、消防、急救等相关部门)请求救援。
(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本报告为第X次报告,是否为终报。)
报告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签字)
报 告 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时间: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防汛抗旱指挥部
关于启动(调整)防汛(抗旱)
(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参考)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各成员单位: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突发事件描述),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于XX月XX日XX时XX分启动(调整)防汛(抗旱)X级响应。
请相关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响应的内容)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防汛抗旱指挥部
签 发 人: (签字)
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