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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发布时间:2021-08-31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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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
(试
)
-章
-条 为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促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依
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lK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zO⒛
)》 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路行
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菅单位(含 为公路
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 下简称生产经
营单位
)、 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以 下简称从业人员
)的 安全
生产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
用管理工作,具 体负责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的中央企业总
部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
-3—业生产经营单位(除 只从事航运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和 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 照“属地为主”和“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具体组织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长江干线、西
江干线省际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只 从事航运业务
)
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其他航运生产经营单位
(只 从事航运业务)和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由 地方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管理机构统称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守信
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
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确 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信息采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按业务领域分为道
路运输、水路运输、港 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设施养护工程和
其他等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七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分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4—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须依法依规具有有关
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四个类型。上述四类从业人员可按业务属性
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
AA、 A、 B、 C、 D五 个级别,AA为 最高信用等级,D为 最低信用
等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主填报安全生产信
用信息。填报内容包括
:
(一 )生 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营业执照、经营
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
(二 )从 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等基础信息
;
(三 )安 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因不良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
政处罚(含 通报批评)等 失信信息
;
(四 )安 全生产表彰、奖励和先进成呆等信息。
上述信息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
简称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及 时填报;新 增或发生变化的信息
,
应在 15个 工作 日内填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管理部
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信息进行
补充。
5—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由信用系统根据采集的信用信
息智能计算得出,并 动态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基
础分值为 1000分 ,得 分等于或高于 1200分 的评为AA级 ;信 用得
分低于 1200分 ,等 于或高于 1000分 的评为 A级 ;信 用得分低于
1000分 ,等 于或高于 800分 的评为 B级 ;信 用得分低于 800分 ,等
于或高于 600分 的评为 C级 ;信 用得分低于 600分 的评为 D级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
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三种情形,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的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和不良行为信息不实的,由 具有信用评定管辖权限的主管
部门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双倍扣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实行综合评定。从事公路水路
行业多种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
累计记分。
第十五条
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实际控股公司
的集团公司,其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 按照以下得分最低值确定
:
(一 )集 团公司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安全生产信用得分
;
(二 )集 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股的下一级股份
-6—公司安全生产信用得分的平均得分。
集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股的下一级股份公司
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同
以上责任,下
)的 ,或 12个 月内发生 2起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一级。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每项安全生产信用评分
有效期为 自确认之 日起 12个 (评 分依据有明确有效期的
,以
有效期为准),评 分在有效期内的纳入信用评定累计计算,评 分超
出有效期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累计。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
,存 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且满足黑名单条件的
,
应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由交
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信息公布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初次
评定或发生变化的,由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 自动公示,公 示期
15个 工作 日。
第十九条
对公示的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生 产经营单位
和从业人员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管理部门进行 申诉。申诉结
- 7 呆改变不良行为认定的
,申 诉人应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提
供相关材料,由 属地直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
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安 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 自动撤销相关不 良
行为扣分。
评定结果确定后,由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 自动公布。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可针对失信行为采取消
除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
员信用修复完成后,可 委托具有行业安全生产评估能力的第三方
服务机构评估给出信用修复评估结论,并 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
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信用修
复进行形式核查,形 式核查可参考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结论。形
式核查通过的
,应 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撤销相关失信行为
扣分,不 通过的应告知原因。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查询管辖范围内生产经
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生 产经营单位可以查询
本单位及其管理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从 业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
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
统查询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和黑名单
-8—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
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填报工作纳入 日常监督管理,纳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明 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
填报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 托专业第三
方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填报监督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行
业综合信用等级不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并 依法在相关行政许
可、资质(格 )审 核、工程招投标、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方面,将
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
AA的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给 予优惠和扶持,并 在有关单位
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对 安全生产信
用等级为 D的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应 当根据其失信行为的
严重程度,依 法依规采取增加监督执法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
象、约谈、公开曝光、取消经营资质(格 )或 限制性经营、依法实施市
场禁入或限入、从重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并 可引导市场慎重选择
其相关服务。
-9—第五幸
笫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填报、公示、公告和查询等功
能同时在交通运输部“信用交通”网站开放使用。
笫二十八条
本办法 自⒛18年 ⒎月 1日 起施行,有 效期
三年。
-- 10 ——附件
安全生产信用评分标准
-、 安全生产贵任事故扣分
(一 )生 产经营单位依据发生责任事故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责
任大小进行扣分,从 事故调查报告印发之 日起按次计箅,扣 分标准
如下
:
(二 )从 业人员以生产经营单位扣分为基数,依 照在事故中承
担的责任大小按下表比例扣分,按 次计算
: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特别重大
600
450
300
150
重 大
300
225
150
75
较大
150
115
75
0
一 般
50
40
25
15
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其他责任
主要(含主要技术
)
负责人
100冫
安全管理人员
100冫
65冫
30%
依法持证人员
100。亻
65冫
30%
—— 11 -ˉ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扣分
(一 )生 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不 良行为扣分标准
:
1。
严重违法经营活动或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
(或 认定)的 zO0分 ;其 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行为被有关政府
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的扣 50分
2。
被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每 次扣 50分 ,未 按挂牌督办要求
进行整改的,加 50分 ,督 促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加 100分
3。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每 项加扣 ⒛0分
4.未 按管理部门要求整改在监督检查 中发现 问题 的,每 项扣
10分
5。
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每 项扣 5分
6。
未按法律法规或管理部 门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承诺的
,
50分
7。
依法依规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聘用期间信用扣分满 600分
,每 人次扣 30分
8。
未按规定时限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未履行安全生产承
诺的,每 项扣 10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上扣分情形的,其 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
—— 12 -ˉ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分值扣分。
(二 )依 法依规具有有关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安全生产不 良行
为扣分标准
:
1.严 重违法经营活动或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的
zO0分 ;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的扣
50分
2.拒 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每 项加扣 zO0分
3。
未按要求整 改在安全 生产工作 中存在 的问题 的,每 项扣
50分
4。
未按法律 法规或管理部 门要求开展安全 生产承诺 的,扣
50分
5.未按规定 时限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或未履行安全生产承
诺的,每 项扣 10分
三、奖励加分
(-)生 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奖励加分标准
:
1,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一级的,加 zO0分 (该
项加分有效期同证 明有效期,下 );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达二级的,加 100分 ;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
13 ——三级的,加 50分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行业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
,按 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级别加分。
2。
取得安全生产领域科技进步奖的
,部 级以上加 ⒛0分 ,省
力口100厶卜。
3。
生产经营单位获得部级以上安全生产表彰的,加 100分 ;生
产经营单位获得省级安全生产表彰的,加 50分
4。
取得并应用的安全生产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编制单位编制
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每 项加 50分
5。
生产经营单位连续 3年 评为安全生产信用 AA级 ,加
100分 ;生 产经营单位连续 3年 评为安全生产信用 A级 ,加
50分
(二 )依 法依规具有有关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加分标准
:
1。
获得部级以上安全生产表彰的,加 100分 ;获 得省级安全生
产表彰的,加 50分
2。
生产经营单位获(一 )中 2-4项 加分的,其 第一贡献人(限
1人)同 分值加分,但 不与本款第 1项 重复加分;第 二、三贡献人
(各 1人)50%分值加分。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单次扣分 100分 以上,或 两年内连续
发生3次 以上同一扣分行为的,不 得享受加分奖励;生 产经营单
—— 14 ——位、从业人员两年 内连续发生 3次 以上 同一扣分行为的,双 倍扣
分。安全生产信用扣分和加分应逐项按次累计计箅。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可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分标准进
行调整。
ˉˉ 15 -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一ˉ 16 ——
2017年 12月 21日 印 发

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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