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章 总
第-条 为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促 进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关键岗位人员诚实守信、安全生产,依
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lK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zO⒛ 年
)》 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路行
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菅单位(含 为公路
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 下简称生产经
营单位
)、 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以 下简称从业人员
)的 安全
生产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
用管理工作,具 体负责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的中央企业总
部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
-3—业生产经营单位(除 只从事航运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和 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按 照“属地为主”和“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具体组织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
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组织长江干线、西
江干线省际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只 从事航运业务
)
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其他航运生产经营单位
(只 从事航运业务)和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由 地方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管理机构统称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守信
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
从事公路水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确 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信息采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按业务领域分为道
路运输、水路运输、港 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交通设施养护工程和
其他等六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七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分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一 4—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必须依法依规具有有关
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四个类型。上述四类从业人员可按业务属性
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分为
AA、 A、 B、 C、 D五 个级别,AA为 最高信用等级,D为 最低信用
等级。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主填报安全生产信
用信息。填报内容包括
:
(一 )生 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营业执照、经营
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
(二 )从 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等基础信息
;
(三 )安 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因不良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
政处罚(含 通报批评)等 失信信息
;
(四 )安 全生产表彰、奖励和先进成呆等信息。
上述信息应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 下
简称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及 时填报;新 增或发生变化的信息
,
应在 15个 工作 日内填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管理部
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信息进行
补充。
— 5—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由信用系统根据采集的信用信
息智能计算得出,并 动态更新。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基
础分值为 1000分 ,得 分等于或高于 1200分 的评为AA级 ;信 用得
分低于 1200分 ,等 于或高于 1000分 的评为 A级 ;信 用得分低于
1000分 ,等 于或高于 800分 的评为 B级 ;信 用得分低于 800分 ,等
于或高于 600分 的评为 C级 ;信 用得分低于 600分 的评为 D级 。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分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
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三种情形,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自主填报的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和不良行为信息不实的,由 具有信用评定管辖权限的主管
部门对其失信行为予以双倍扣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实行综合评定。从事公路水路
行业多种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
累计记分。
第十五条
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实际控股公司
的集团公司,其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 按照以下得分最低值确定
:
(一 )集 团公司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安全生产信用得分
;
(二 )集 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股的下一级股份
-6—公司安全生产信用得分的平均得分。
集团公司管理的下一级子公司或实际控股的下一级股份公司
直接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同 等
以上责任,下 同
)的 ,或 12个 月内发生 2起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的,其 信用等级下降一级。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每项安全生产信用评分
有效期为 自确认之 日起 12个 月(评 分依据有明确有效期的
,以 其
有效期为准),评 分在有效期内的纳入信用评定累计计算,评 分超
出有效期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累计。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存 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且满足黑名单条件的
,
应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由交
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信息公布与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初次
评定或发生变化的,由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 自动公示,公 示期
15个 工作 日。
第十九条
对公示的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生 产经营单位
和从业人员可向作出不良行为认定的管理部门进行 申诉。申诉结
- 7 —呆改变不良行为认定的
,申 诉人应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提
供相关材料,由 属地直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
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安 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 自动撤销相关不 良
行为扣分。
评定结果确定后,由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 自动公布。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可针对失信行为采取消
除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
员信用修复完成后,可 委托具有行业安全生产评估能力的第三方
服务机构评估给出信用修复评估结论,并 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
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信用修
复进行形式核查,形 式核查可参考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估结论。形
式核查通过的
,应 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撤销相关失信行为
扣分,不 通过的应告知原因。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查询管辖范围内生产经
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生 产经营单位可以查询
本单位及其管理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从 业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
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
统查询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和黑名单
-8—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
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填报工作纳入 日常监督管理,纳 入
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明 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
填报责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 托专业第三
方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填报监督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
员安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行
业综合信用等级不高于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并 依法在相关行政许
可、资质(格 )审 核、工程招投标、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方面,将 安
全生产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
AA的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给 予优惠和扶持,并 在有关单位
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对 安全生产信
用等级为 D的 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
,应 当根据其失信行为的
严重程度,依 法依规采取增加监督执法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
象、约谈、公开曝光、取消经营资质(格 )或 限制性经营、依法实施市
场禁入或限入、从重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并 可引导市场慎重选择
其相关服务。
-9—第五幸
附 则
笫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填报、公示、公告和查询等功
能同时在交通运输部“信用交通”网站开放使用。
笫二十八条
本办法 自⒛18年 ⒎月 1日 起施行,有 效期
三年。
-- 10 ——附件
、
安全生产信用评分标准
-、 安全生产贵任事故扣分
(一 )生 产经营单位依据发生责任事故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责
任大小进行扣分,从 事故调查报告印发之 日起按次计箅,扣 分标准
如下
:
(二 )从 业人员以生产经营单位扣分为基数,依 照在事故中承
担的责任大小按下表比例扣分,按 次计算
:
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
同等责任
次要责任
特别重大
600
450
300
150
重 大
300
225
150
75
较大
150
115
75
吐0
一 般
50
40
25
15
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其他责任
主要(含主要技术
)
负责人
100冫亻
安全管理人员
100冫亻
65冫亻
30%
依法持证人员
100。亻
65冫亻
30%
—— 11 -ˉ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扣分
(一 )生 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不 良行为扣分标准
:
1。
严重违法经营活动或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
(或 认定)的 扣 zO0分 ;其 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行为被有关政府
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的扣 50分 。
2。
被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每 次扣 50分 ,未 按挂牌督办要求
进行整改的,加 扣 50分 ,督 促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加 扣 100分 。
3。
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每 项加扣 ⒛0分 。
4.未 按管理部门要求整改在监督检查 中发现 问题 的,每 项扣
10分 。
5。
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每 项扣 5分 。
6。
未按法律法规或管理部 门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承诺的
,
扣 50分 。
7。
依法依规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聘用期间信用扣分满 600分
的,每 人次扣 30分 。
8。
未按规定时限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未履行安全生产承
诺的,每 项扣 10分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以上扣分情形的,其 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
—— 12 -ˉ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分值扣分。
(二 )依 法依规具有有关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安全生产不 良行
为扣分标准
:
1.严 重违法经营活动或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的
扣 zO0分 ;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政府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的扣
50分 。
2.拒 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每 项加扣 zO0分 。
3。
未按要求整 改在安全 生产工作 中存在 的问题 的,每 项扣
50分 。
4。
未按法律 法规或管理部 门要求开展安全 生产承诺 的,扣
50分 。
5.未按规定 时限填报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或未履行安全生产承
诺的,每 项扣 10分 。
三、奖励加分
(-)生 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
人员奖励加分标准
:
1,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一级的,加 zO0分 (该
项加分有效期同证 明有效期,下 同);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达二级的,加 100分 ;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
-ˉ 13 ——三级的,加 50分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行业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
的
,按 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级别加分。
2。
取得安全生产领域科技进步奖的
,部 级以上加 ⒛0分 ,省 级
力口100厶卜。
3。
生产经营单位获得部级以上安全生产表彰的,加 100分 ;生
产经营单位获得省级安全生产表彰的,加 50分 。
4。
取得并应用的安全生产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编制单位编制
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每 项加 50分 。
5。
生产经营单位连续 3年 评为安全生产信用 AA级 的,加
100分 ;生 产经营单位连续 3年 评为安全生产信用 A级 的,加
50分 。
(二 )依 法依规具有有关行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加分标准
:
1。
获得部级以上安全生产表彰的,加 100分 ;获 得省级安全生
产表彰的,加 50分 。
2。
生产经营单位获(一 )中 2-4项 加分的,其 第一贡献人(限
1人)同 分值加分,但 不与本款第 1项 重复加分;第 二、三贡献人
(各 限1人)50%分值加分。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单次扣分 100分 以上,或 两年内连续
发生3次 以上同一扣分行为的,不 得享受加分奖励;生 产经营单
—— 14 ——位、从业人员两年 内连续发生 3次 以上 同一扣分行为的,双 倍扣
分。安全生产信用扣分和加分应逐项按次累计计箅。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可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对评分标准进
行调整。
ˉˉ 15 -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一ˉ 16 ——
2017年 12月 21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