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2 08:46 文章来源:
豫交规〔2024〕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航空港区交通运输和枢纽经济发展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订了《河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经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豫交运人〔2014〕8号)同时废止。
2024年5月14日
河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动态管理,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经营,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本省核发或登记备案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诚信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实施全省驾驶员诚信考核事务性工作。
市、县(含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职权范围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市、县道路运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职权范围内的驾驶员诚信考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依托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负责建设和管理“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方式组织开展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实现“电子建档、数据互联、系统归集、自动评价、闭环管理”。省交通运输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诚信考核信息包括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和从业活动相关信息。
(一)基本情况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准驾车型、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号码、从业资格证件初领日期、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从业活动信息包括: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诚实守信等方面信息。
1.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有关情况;
2.遵守法规信息: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情况;
3.服务质量信息: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等有关情况;
4.诚实守信信息:政府部门荣誉、新闻媒体报道、参加公益任务等有关情况;
5.其他信息:包括公安、司法、信访等系统或机构记录的诚信相关信息等情况。
第七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建立驾驶员“一户式”诚信档案,记录、归集、管理和维护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息。
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驾驶员诚信信息的佐证材料、诚信教育合格证明和驾驶员的历次诚信等级等情况。
驾驶员基本情况信息保存到从业资格证件注销或者撤销后3年。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等信息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八条 诚信档案信息主要通过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与政务服务、综合执法、信用监管、继续教育等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对接自动获取,并同步更新;暂时无法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的,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工录入。对于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发布或者抄告的涉及驾驶员异地行政处罚信息,由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录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驾驶员诚信档案。因经营者和驾驶员错报、漏报、迟报信息等原因影响诚信考核等级,由经营者和驾驶员自行承担。
以上数据录入后需修改和调整的,应当按照诚信考核信息系统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诚信考核信息应当真实、客观,信息采集应当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实现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驾驶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诚信等级与评定
第十条 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十一条 诚信考核采用年度评价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年度评价是指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安全生产、遵守法规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动态调整是指在一个考核周期内依据驾驶员信用的重大变化情况对驾驶员诚信等级进行的适时调整。动态调整考核结果确定公布之日开始计算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二条 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确定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驾驶员诚信考核加分事项累计不超过10分。诚信考核指标及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对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
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驾驶员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计分情形的,按照较重情形予以计分。
第十四条 诚信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驾驶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第十五条 新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或者初次参加诚信考核的驾驶员,做出书面信用承诺,其诚信考核初始等级统一认定为A级。
第十六条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在20日内将当前年度的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B级:
(一)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或者撤销从业资格的;
(二)被责令停止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限制从业的;
(三)因驾驶员的主要责任,从业单位被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核减相应经营范围、撤销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四)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两客一危”运输活动的;
(五)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六)非法组织、挑头或教唆造成严重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七)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八)连续2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或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有2次达到20分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国家、省信用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诚信考核信息系统根据采集录入的信息,即时完成计分。产生计分时,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实时公示计分情况,并向驾驶员发送短信提醒。提醒内容包括计分情况、累计计分情况以及继续教育、法律后果提示等。
第十八条 诚信考核周期届满后20日内,诚信考核信息系统自动汇总生成考核周期内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得分和等级的初评结果。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在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并向驾驶员发送短信提醒。
诚信考核周期内,驾驶员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尚未有责任认定结论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确定诚信考核等级。
第十九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端)或到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异议事项,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做出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同时存入驾驶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诚信考核信息系统根据初评公示后修正的数据,自动生成最终考核等级并推送“信用交通·河南”网站和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平台。
诚信考核等级结果与政务服务系统对接,自动签注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照。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经营者和驾驶员可通过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平台、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企业端)、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照二维码等方式自助查询、下载打印计分情况及等级评定结果。
现场查询的,可就近到省内任一交通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查询、打印。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机制,与“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结合,按照“奖优惩劣”的基本原则,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诚信考核为AAA级的驾驶员及其所在企业优先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掌握本单位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辞退驾驶员的重要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所属的信用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道路运输经营者原则上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应当在诚信考核等级确定后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到道路运输企业或者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做出书面信用承诺,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需通过信用修复来恢复等级。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比例达到80%以上或者AA级、AAA级驾驶员比例达到90%以上,且均没有B级驾驶员的经营者,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民服务措施;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示范试点项目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在荣誉表彰及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发整改通知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信用约谈,并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驾驶员给予如下惩戒措施:
(一)通过“信用交通·河南”网站向社会公示,保存和披露期限为2年,自发生不良行为或者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驾驶员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被依法撤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本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采取相应惩戒性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八 按照“谁产生、谁核查,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鼓励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驾驶员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方式恢复初始等级(A级)。
本规定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在驾驶员整改纠正失信行为后,向属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失信惩戒措施,撤销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记录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属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一)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期限届满的;
(二)有关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
(三)因法律、法规修订、废止,或者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已经不适宜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
第三十条 驾驶员自被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之日起满半年,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后,可申请信用修复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属地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2)和《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3)。
(二)受理申请。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查申请。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检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约谈和指导。
(四)修复认定。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检查核实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4),及时告知申请人修复处理结果,不予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修复处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准予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终止失信惩戒措施,撤销相关信息公示,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和“信用交通·河南”网站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期限一致。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实施欺诈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交通部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细则,认真、细致、规范地开展工作,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河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2.信用修复申请书
3.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4.信用修复通知书
附件1
河南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信息来源 |
分值 |
代码 |
1 |
安全生产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共享交警事故信息 |
20 |
AQSC-1 |
2 |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员未按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并报告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共享交警事故信息 |
20 |
AQSC-2 |
|
3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共享交警事故信息 |
10 |
AQSC-3 |
|
4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共享交警事故信息 |
10 |
AQSC-4 |
|
5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共享交警事故信息 |
5 |
AQSC-5 |
|
6 |
遵守法规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的记分项目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
共享交警交通违法处罚信息 |
20 |
ZSFG-1 |
7 |
遵守法规 |
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20 |
ZSFG-2 |
8 |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20 |
ZSFG-3 |
|
9 |
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20 |
ZSFG-4 |
|
10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证一次记6分或9分的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
共享交警交通违法处罚信息 |
10 |
ZSFG-5 |
|
11 |
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旅客或者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10 |
ZSFG-6 |
|
12 |
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10 |
ZSFG-7 |
|
13 |
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10 |
ZSFG-8 |
|
14 |
遵守法规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10 |
ZSFG-9 |
15 |
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恶意人为干扰、 屏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执法处罚行政检查信息 |
10 |
ZSFG-10 |
|
16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的记分项目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
共享交警交通违法处罚信息 |
5 |
ZSFG-11 |
|
17 |
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5 |
ZSFG-12 |
|
18 |
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5 |
ZSFG-13 |
|
19 |
驾驶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5 |
ZSFG-14 |
|
20 |
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5 |
ZSFG-15 |
|
21 |
遵守法规 |
驾驶长途客运班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或者虚假接驳的;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0时至6时违规运行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共享交警交通违法处罚信息 |
5 |
ZSFG-16 |
22 |
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约定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5 |
ZSFG-17 |
|
23 |
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行政检查信息 |
5 |
ZSFG-18 |
|
24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5 |
ZSFG-19 |
|
25 |
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5 |
ZSFG-20 |
|
26 |
未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及本细则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行政检查信息 |
3 |
ZSFG-21 |
|
27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3 |
ZSFG-22 |
|
28 |
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3 |
ZSFG-23 |
|
29 |
遵守法规 |
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交通执法处罚信息 |
3 |
ZSFG-24 |
30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
3 |
ZSFG-25 |
|
31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行政检查信息 |
1 |
ZSFG-26 |
|
32 |
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行政检查信息
|
1 |
ZSFG-27 |
|
3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交通执法系统 |
1 |
ZSFG-28 |
|
34 |
遵守法规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交通执法系统 |
1 |
ZSFG-29 |
35 |
一类、二类道路客运班线以及包车客运驾驶员未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
行政检查信息 |
1 |
ZSFG-30 |
|
36 |
服务质量 |
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运政网 |
20 |
FWZL-1 |
37 |
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运政网 |
10 |
FWZL-2 |
|
38 |
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记录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运政网 |
5 |
FWZL-3 |
|
39 |
有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业协会组织公告、有关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运政网 |
3 |
FWZL-4 |
|
40 |
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受理以及12345等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投诉举报,经核实属实且有责的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 |
12328政务服务热线 |
1 |
FWZL-5 |
|
41 |
加分 事项 |
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累计不得超过5分 |
|
运政网 |
1 |
JFSX-1 |
42 |
获得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累计不得超过5分 |
|
运政网 |
3 |
JFSX-2 |
|
43 |
加分 事项 |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累计不得超过10分 |
|
运政网 |
5 |
JFSX-3 |
44 |
完成政府指令性应急运输任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按次计分,一个考核周期内各项计分累计不得超过3分 |
|
运政网 |
1 |
JFSX-4 |
附件2
信用修复申请书
从业人员 |
|
申请日期 |
|
从业资格证号 |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电子邮箱 |
|
认定部门 |
|
||
违法失信情况 |
年 月 日因 行为被列入 。 |
||
整改情况 |
(可另附页) |
||
补充材料目录 |
|
||
真实性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否则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失信责任,并在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入信用记录。 签字 (盖章) |
||
备注 |
|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认定部门(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信用修复申请书填报说明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除另有说明外,申请表中栏目不得空缺。
二、整改情况
1.被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失信行为完成整改情况;
2.其他信用修复情况(按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要求开展信用修复情况、参加文明交通志愿者等社会公益服务)。
三、需提供的材料
1.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失信行为完成整改材料(如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3.其他相关材料(如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信用修复文件等)。
附件3
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
年 月 日,本人 (身份证号: )违反了 被列入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给行业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我已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现向行业和社会郑重承诺:
一、原失信问题于今年 月 日已完成整改,并且未发生新的道路运输领域其他失信行为。申请对本人在道路运输领域的信用进行修复。
二、严格遵守国家及道路运输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检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树立诚信意识。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我承诺提交材料真实,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信用修复通知书
信用修复申请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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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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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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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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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部门(单位)修复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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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认定情况 |
填写说明(供参考): 基本情况: 于 年 月 日,违反了 被列入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修复情况:经核查, 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进行了以下信用修复措施: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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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决定 |
□同意信用修复, 。(认定部门(单位)依据道路运输领域信用修复制度填写决定。) □不同意信用修复。
日期: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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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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