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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

发布时间:2021-09-03 来源:赵盼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

    2021年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于其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条款作出了重大修改,特别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于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为帮助大家理解此条款的内涵与适用要点,以下引用薛长礼等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要义》一书中的相关解读内容,本书由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7月出版,内容略有修改。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对应原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对比原法条,主要增加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的规定,并且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报告。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点在于分级,既要将风险分级也要将责任分级。在构建双重防御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对风险进行辨识评价并分级管理。如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制度,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对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较大风险管控措施以及危险作业、发包与出租等风险管控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重大事故隐患一般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分厂、区队、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参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的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应当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确保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三、将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
    鉴于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的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风险点的现有管控措施通过隐患排查等形式进行管控。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础上,明确风险点及管控措施,列出详细的隐患排查清单,对风险点的各类管控措施进行隐患排查,确保管控措施有效。
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治理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较大,整改难度也较大,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为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章的规定,有关职责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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