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灭火器,大家都不陌生,它已经是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
案例一
2016年8月,韩国一个小工厂发生火灾,工厂老板当即使用已经过期的灭火器灭火,结果灭火器发生爆炸,工厂老板当场死亡。
案例二
2016年6月4日,哈尔滨一名14岁男孩在家附近发现一个废弃灭火器,拿起摆弄,结果灭火器爆炸,男孩身亡……
案例三
2015年3月,做废品收购的人在搬废品时看到一只过期的小号车用灭火器,正当他准备扯下保险销上的铅封时,灭火器发生爆炸,使其手骨掌炸断。
案例四
2014年2月20日一名女士推着婴儿车走出小区,被一个喷出大量气体的灭火器撞倒,导致该女士的脚部踝关节骨折,身上也有多处受伤。
案例五
2012年5月14日,兰州市雁滩家具市场405商铺,铺主林某听到门口已挂报废牌的干粉灭火器有异响,他便凑过去看个究竟,这时灭火器突然爆炸,林某被炸成重伤。
一般规定
1、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3、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5、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6、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